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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產權之移轉 應依文資法相關規定處理

2017-05-30發佈者: ntpcadmin 分類: 新聞

【新北市訊】有關房地產網站疑似出現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公司平溪招待所出售之廣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強調,依照文資法規定,古蹟所有權移轉前皆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若為販售,除了私有物件之繼承者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古蹟所有人逕自移轉古蹟之所有權,未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恐面臨相關罰則。

過去一年關於臺陽礦業公司平溪招待所可能出售一事時有傳聞,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也曾多次聯繫古蹟所有權人並獲所有權人允諾若須出售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現於房地產網站出現疑似出售之廣告,依據文資法第107條規定,移轉私有古蹟未事先通知主管機關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古蹟所有權人也應善盡古蹟管理維護責任,若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落實,依文資法第106條規定亦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臺陽礦業公司平溪招待所建物本體於92年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指定為古蹟,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古蹟修復活化再利用,於96年完成古蹟調查研究,同時向中央爭取古蹟修復工程經費補助,並於101年3月完成修復工程,現由古蹟所有人負責營運管理,採預約制供民眾參觀。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強調,一定會要求古蹟所有人落實管理維護之責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一樣也都是公共財,不管所有權人歸屬為何,市府一定都會確保文化資產的安全與價值。

資料詳洽:
文化局文化資產科科長楊智能(02)29603456轉4546;0905-308-778
文化局新聞聯絡人謝岱倫(02)29603456轉4601;0963-65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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