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公告日期:2020/12/30 發文字號:北府新行字第10924639251號 適用起訖: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通傳綜規字第10540002060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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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新北市110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