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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2019-07-01發佈者: ntpcadmin 分類: 未分類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見時間:原則於每月第一週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若遇議會期間及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
三、會見地點:本局會議室。
四、民眾對市政新聞相關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陳情案本局承辦科已在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先行服務者。
(四)非本局業務權責者。
五、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如附件)。
六、民眾申請會見局長方式: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十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本局預約登記。(聯絡電話:二九六○三四五六轉六二八三;傳真電話:二九五三一五八二)。
七、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二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局長或副局長核准後酌予增減,對於弱勢族群將優先處理,經確定會見時間後應於會見日三日前以電話或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處理科、室及承辦人等,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三日內回復或告知陳情人。
八、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三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TD>
九、申請會見案件權責科、室,應於會見二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核局長參考,會見後權責科、室應於四日內函覆並副知局長辦公室,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辦結者則須簽請局長核准延長後將延長理由一併通知陳情人。
一○、「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局責專人負責,並由權責科、室科長及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
一一、「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記錄人員登記列管後通知權責科、室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需指定其中一單位為主辦單位,若涉及本府其他機關則應一併邀請與會。
一二、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代為接見,為配合「局長與民有約」時間,本局各相關科、室相關同仁除因必要公務外,應儘量在勤,確有要事無法參加時須指定代理人參與。
一三、其他未規定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與民有約申請表(doc格式下載odt格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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