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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出勤應注意事項

2017-05-19發佈者: ntpcadmin 分類: 新聞

【新北市訊】端午節即將到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端午節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如事業單位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另外,事業單位如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休假,將本(106)年6月3日之非上班日與5月29日之上班日對調,致5月27日至30日形成4天連假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實施「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始符合法令規定。

勞工局提醒,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33元(原新臺幣126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133元,如時薪制勞工於上開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600050 分機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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