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公告日期:2015/05/04 依 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三、行政院新聞局93年10月15日新廣五字第0930625724A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詳閱附件:公告「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營運新北市(板橋、新莊、三重)104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