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公告日期:2015/06/25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新行字第104011483701號 依 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三、行政院新聞局93年10月15日新廣五字第0930625724A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詳閱附件
檔案下載:公告「大豐」第一期擴區營運本市(中和、永和、樹林、三峽、鶯歌)104年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事宜.odt